1.水尺或容器计重时,发现船舶自身不具备计重条件或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槽罐的计量图表等相关资料不准确、不齐全等情况。
2.发货方计量标准与国际或我国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3.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类的大宗货物多次发生短重的情况。
4.鉴定工作中发现的有不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名录。
5.其他的有重大欺诈行为的案件与事例。
(三)动态性鉴定信息。
1.残损货物的受损金额超过20万美元,或严重影响安全、卫生、环保的重大残损案例(具体格式参见附2)。
2.进口大宗货物经重量鉴定,短重超过 0.5%,且涉及金额超过20万美元的案例;或虽不到上述金额,但短重特别严重的案例。
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运载工具未经适载性检验擅自装运出口的逃、漏检情况。
4.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以及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验证管理、配额管理的货物数重量差异较大,涉及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情况。
5.涉及司法调查,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影响较大的事件。
6.其他涉及法定鉴定业务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收集相关的鉴定信息,各机构对涉及本机构的鉴定信息应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处理;编写鉴定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数据准确、内容全面、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第八条 鉴定信息工作人员应对上报的鉴定信息负责,确保鉴定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鉴定信息报送
第九条 鉴定信息报送应按照行政管理级别逐级上报;分支机构负责报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对于地方政府或新闻媒体已经发布的“鉴定信息”,相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第十条 综合性鉴定信息一般以局函形式上报,其他鉴定信息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鉴定信息报送时限一般要求:
(一)综合性鉴定信息在下一年的1月25日前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