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11月23日 国质检检[2009]5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3号)及《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7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定鉴定信息(以下简称“鉴定信息”)工作管理,促进系统内鉴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使鉴定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报送、通报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鉴定信息”是指与法定鉴定业务发展相关,反映法定鉴定工作重要情况的综合性、预警性及动态性信息。
第四条 鉴定信息管理工作基本任务:通过制度化的鉴定信息工作机制,为实现全系统鉴定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和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和依据。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是鉴定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鉴定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
第二章 鉴定信息收集和编写
第六条 收集和编写鉴定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性鉴定信息。
《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详见“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参考格式”(附1)的有关规定。
(二)预警性鉴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