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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可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购置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封存管理。仪器设备封存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加贴封存标志。封存仪器设备重新启用应办理启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未安装使用的新到仪器设备以及封存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存放条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以防损坏。

第七章 仪器设备降级和报废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降级使用:
  (一)经维修仍达不到原有使用精度级别,但可满足相对较低精度级别检测要求的;
  (二)部分功能丧失,但主要功能仍能满足有关检测需要的;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但未达到报废条件,可以继续稳定使用的;
  (四)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但可满足相对较低等级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
  (一)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二)因使用频率高导致老化严重,无法进行维修的;
  (三)故障率高,维修费用过大,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四)严重损坏后不能修复的。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降级、报废或变卖、转让的大型仪器设备,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仪器设备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需办理手续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批权限办理。
  对需要降级的仪器设备,在进行技术论证前,还须由专业机构对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形成检验测试报告,并确定精度级别。技术论证时,对其检验测试报告一并审核论证。

第八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是仪器设备安全保障的责任部门。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仪器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使用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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