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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登记的内容由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使用特性制定,使用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保证日常使用记录完整、准确。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信息应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实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年终应组织对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对仪器设备的信息数据进行检查,保证账实相符。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终应核对仪器设备,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应根据说明书拟订操作规程。使用人员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单机购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其他关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有资格上机操作。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原安装形式或移动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移动的,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仪器设备在单位内部调配,应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局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对外开展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及时掌握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

第六章 仪器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八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应有相关记录,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应及时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大修,应专门制定大修方案,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修复后,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需重新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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