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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各直属局上报的仪器设备年度需求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形成仪器设备年度计划指导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各直属局。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财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直属局报送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包括预算“一上”、预算“二上”)进行审核,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的意见统一下达各直属局。
  第十三条 各直属局报送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包括预算“一上”、预算“二上”)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方案,结合各直属局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如遇突发事件确需对少数重要仪器设备进行调整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应严格执行批复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因故确需更改的,应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以局文报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财政部批准,方可执行更改。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督促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及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逾期未进行验收的,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商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配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等问题,不得通过验收。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与供货方交涉,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设备开箱检验、安装调试、验收的全过程,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在验收完毕后及时将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等材料一并归档。

第五章 仪器设备登记和使用

  第十九条 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应实行统一编号,实施条形码标签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建立台账,并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各级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确保仪器设备登记的各项内容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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