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对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提出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组织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对各直属局上报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进行审核;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管理专项检查;
(五)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系统内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化使用建议,协调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
(七)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使用、升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本单位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按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三)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任务,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汇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分支局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单位及分支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登记、计量、使用、维修、调拨、报废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核查所属实验室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的数据,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组织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年度计划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系统业务工作重点、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预算总体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的申报、技术论证、指导意见的下达、购置明细审核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其他仪器设备专项计划参照仪器设备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要求、本单位工作重点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组织仪器设备需求论证工作,建立专家论证机制,确保需求科学、合理、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对国家新开放或扩大开放的口岸,所在直属局应在仪器设备年度计划中安排必要的仪器设备配置,以确保该区域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