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医[2009]68号)
为加快生猪防疫和保险工作相结合,按照《中国保监会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6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Y534-2002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能繁母猪
是指已经达到配种年龄并能够进行配种繁殖的母猪,本规范中特指8-48月龄之间能够进行配种繁殖的母猪。
3.2 能繁母猪专用耳标
是指加施于能繁母猪耳部,用于证明能繁母猪身份,承载能繁母猪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3 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编码组成
由动物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二维码组成。
3.4 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登记单
记录畜主姓名/场名、畜主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能繁母猪月龄、专用耳标号码、养殖地点、戴标时间以及防疫人员信息的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两联,分为提交联和留存联。
4.耳标样式
4.1 组成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