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于2007年印发了《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求,经专家论证研究,决定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见附件),纳入《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增补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增补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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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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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感染免疫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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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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