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定期考核项目目录由卫生部制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定期考核项目目录,制定监督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院务公开奖惩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院务公开定期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目录
类别
| 项目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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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 组织机构
| 有院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织,职责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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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院务公开工作具体执行部门,职责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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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院务公开执行监督机构,职责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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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有院务公开实施方案或落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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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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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 医疗机构
概况
(向社会公开)
| 公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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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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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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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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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重点专科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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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担的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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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环境
(向社会公开)
| 公开医疗机构位置及周边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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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机构内交通线路及导诊路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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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室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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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紧急情况应急避难的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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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廉政
建设
(向社会公开)
| 公开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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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病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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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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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服务投诉方式和向上级部门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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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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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向社会公开)
| 工作人员佩戴名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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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临床、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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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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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机构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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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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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医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出诊时间、节假日值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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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特殊人群优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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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门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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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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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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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告知
(向患者公开)
| 能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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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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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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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患者告知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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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患者公开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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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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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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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
及收费
(向患者公开)
| 为患者提供收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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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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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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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用耗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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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落实
(向内部职工公开)
| 公开有关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
|
公开重要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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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重要项目安排
|
公开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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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向内部职工公开)
| 公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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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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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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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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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重点部门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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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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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药事管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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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药物、耗材使用监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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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财务管理经营情况,业务收入、经济效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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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关注
事项
(向内部职工公开)
| 公开职工权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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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人事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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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 载体形式
| 公开形式与公开对象、内容结合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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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建设
| 医疗机构进行院务公开载体建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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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效果
| 满意度
| 社会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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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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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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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公开内容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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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情况
| 公开内容
| 医疗机构能够不断拓展院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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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 医疗机构能够不断更新院务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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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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