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