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工程勘察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收入合计。
03、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收入合计。【03≤02】
04、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设计收入合计(含专项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设计收入,工程承包中的设计收入)。
05、其中:境外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工程设计收入合计(含专项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设计收入)。【05≤04】
06、工程技术管理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收入合计。
07、其中:境外工程技术管理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实现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收入合计。【07≤06】
08、工程承包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岩土工程治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扣除工程设计收入),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合计(扣除工程设计收入)。
09、其中:境外工程承包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岩土工程治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扣除工程设计收入),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合计(扣除工程设计收入)。【09≤08】
注:本表上述02、04、06、08项,未单独列项的企业应自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中分析填列。
10、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内、外实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和工程承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0≤01】
11、其中:境外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境外实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和工程承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10】
12、营业成本:指报告期末企业支出的营业成本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报告期末企业支出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14、利润总额:指报告期末企业获得的利润总额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填列。【14﹥15】
15、其中:应交所得税:指报告期末企业应交所得税合计,自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填列。
16、净利润:指报告期末企业获得的净利润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填列。
17、资产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资产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填列。【17≥18+19】
18、其中:流动资产: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流动资产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合计”项填列。
19、 固定资产: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合计”项填列。
20、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负债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项填列。
21、所有者权益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按企业年终《企业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项填列。
建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表
01、期末从业人员合计:参照建勘设2表 01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2、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参照建勘设3表 01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3、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参照建勘设3表 02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4、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完成合同额合计:参照建勘设3表 09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5、工程承包完成合同额合计:参照建勘设3表 14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6、境外工程完成合同额合计:参照建勘设3表 18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07、营业收入合计:参照建勘设5表 01项的解释,分别填报“报告期”和“自年初累计”数量。
(五)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附件2: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一、填报有关要求
(一)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满一年的企业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的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后基建营房部直接报送数据盘)。
(二)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季度报表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报表制度),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生成数据盘后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在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后基建营房部直接报送数据盘)。
二、电子数据上报途径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负责汇总当地年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服务器,应用标准统计报表办公平台的省市,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使用本地服务器,应用标准统计报表办公平台的省市,电子数据通过平台导出标准格式数据,采用光盘刻录两份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使用本地服务器,采用自行开发软件进行统计报表上报的省市,要求按照标准上报数据接口,进行数据转换,然后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上的标准导入程序进行数据检查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