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 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审批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不得向申请注册人员收取注册费。
(二)各专业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8室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63369166、63369167(传真)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58388763、62368339(传真)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64820640、64820640(传真)
附件:1.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2.初始注册汇总表(略)
3.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