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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三、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 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审批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不得向申请注册人员收取注册费。

  (二)各专业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8室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63369166、63369167(传真)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58388763、62368339(传真)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64820640、64820640(传真)

  附件:1.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2.初始注册汇总表(略)

  3.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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