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
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