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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新增耕地政策。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掌握项目新增耕地和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打捆使用的,按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在补充耕地中,将现状为低效园地整理为耕地的,计入耕地保有量按耕地管理,但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三)补充耕地报部备案。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报部备案,未报备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补充耕地项目“谁验收、谁备案”的要求,项目验收单位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经国土资源业务网或互联网即时向部直报项目信息。其中,按规定由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报备系统掌握有关情况。

  三、核实补充耕地情况

  (一)省级实地核实补充耕地。市县验收并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核实项目立项、验收是否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资金渠道是否明确,补充耕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等。核实通过的项目和省级验收的项目,报部复核;核实未通过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备案。

  (二)部复核补充耕地。部对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复核。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核对项目规模和地类;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存在疑问的,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联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进行实地核定。复核通过的项目,部给予配号,将项目位置落在土地利用“一张图”上,并按规定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未通过复核、没有编号的项目,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经省核实或部复核后,补充耕地有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相应调整项目备案信息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有关内容。

  四、监控耕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前,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在申请用地前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确认。难以自行补充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县申报用地前,建设单位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统筹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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