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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补充耕地挂钩使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按照占补平衡要求,将占用耕地项目与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部对补充耕地挂钩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年部对各省(区、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备案、核实、占补挂钩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二、落实补充耕地项目

  (一)先行补充耕地。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本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引导企业或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先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各类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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