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调整环境监测网。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基本形成覆盖主要环境要素、覆盖主要城镇和农村地区、覆盖重点流域和水体、覆盖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指标的监测网络架构,重点敏感区域流域考虑增加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监测,力争“十二五”末开展生态和土壤例行监测。
加快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建设。充分依托基础性、前沿性应用领域的创新技术,推进环境卫星后续星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拓展卫星影像和数据的综合应用领域,充分发挥卫星在水体富营养化、秸杆焚烧、沙尘暴、灰霾、赤潮等遥感监测中的应用。及时跟踪航空、雷达、传感和网络通讯等行业新技术成果,形成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
四、完善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快环境监测法规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和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加快环境监测法制化进程,制定并贯彻《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加快出台与其配套的职业资格、机构资格、监测专用设备监管等方面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推进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
(二)完善环境监测相关制度
建立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实行环境监测月报、季报和年报。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报告环境监测结果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
依法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依托环保电子政务专网,建设环境监测信息分发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环境监测数据分级存贮、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法统一发布的信息网络平台。
逐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长效运行保障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活动的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建立监测点位(断面)管理等相关办法,保证各级环境监测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建立健全污染源稳定运行达标保障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制度,逐步探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市场退出制度,建立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发布制度。
五、深化环境监测业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深化环境质量监测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基本覆盖东、中部地区的建制县,西部地区的建制市,国家地表水监测基本覆盖全国重点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库、近海海域和跨国界河流。进一步加强省界断面、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建设,重点做好反映城市、区域和环境背景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在县级城市推进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扩大酸沉降监测覆盖范围。力争“十二五”末,环境质量监测业务领域和监测指标实现“两个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