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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失效]

────────────────────────────────────说明:
  1、“尚未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拥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中资)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外资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社会公众受让国家股东、法人股东的配股权或红股后所增加的尚不可流通的股份应列此栏内;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A股即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若报告时有尚未上市的公司职工股,应另具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的时间。
  11、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2、H股为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3、股份总数=尚未流通股份合计+已流通股份合计。
  14、公司在填报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若公司的尚未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尚未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若公司的已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已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
  15、报告期内股份数量有变动的,公司应当做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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