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送和披露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报送程序: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即时报送拟在报刊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一般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同时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文本式年度报告不少于十份,其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报送日期一般也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个别有特殊原因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在1995年6月30日前报送。公司在接到批准意见之后,应立即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文本式年度报告可以同时报送当地证券管理部门。
(二)披露程序: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一般不应晚于1995年4月30日;年度报告文本继续由证监会组织有关证券公司陈列。
(三)督促与复核:各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199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督促本地上市公司及时编制、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对本地上市公司予以必要的辅导。证监会和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质量的检查,但不应影响公司按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年度报告应当采取事后审核的方法。
附件: 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
股份单位:股;面值:每股 元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增减 年末数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股
外资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其 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A股
2.B股
3.H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