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1994年12月5日 证监发字〔199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经贸委(经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总公司),供销社:
  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精神,现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委托客户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和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以套期保值为主。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和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