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社区服务,发展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
--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办好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对贫困残疾妇女开展康复扶贫。
(十)扩大我国妇女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促进世界和平。
(十一)建立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
--建立国家级的妇女数据库。
--在国家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政策和措施
五、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
--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六、就业和劳动保护
--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妇女就业。
--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地吸收农村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的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保证女职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招用未满16周岁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中,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
七、教育与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