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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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