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摘自中央军委[1993]13号文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93]后联字4号文件规定,军衔工资依据本人现军衔进入基本标准,
从衔龄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按照年增资标准(将官15元、校官10元、尉
官5元)确定军衔工资。
附件2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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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 │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
┃ 次├──┬──┬──┬──┬──┬──┬──┬──┼─┬──┤工资│龄┃
┃标准 │ │ │ │ │ │ │ │ │级│工资│ │工┃
┃职务 │1 │2 │3 │4 │5 │6 │7 │8 │别│标准│ │资┃
┠───┼──┼──┼──┼──┼──┼──┼──┼──┼─┼──┼──┼─┨
┃主席 │ │ │ │ │ │ │ │ │一│470 │90 │ ┃
┃副主席│480 │555 │630 │ │ │ │ │ │ │ │ │ ┃
┃总理 │ │ │ │ │ │ │ │ ├─┼──┼──┤ ┃
┠───┼──┼──┼──┼──┼──┼──┼──┼──┤ │ │ │ ┃
┃副总理│400 │460 │520 │580 │ │ │ │ │二│425 │90 │ ┃
┃国务 │ │ │ │ │ │ │ │ │ │ │ │每┃
┃委员 │ │ │ │ │ │ │ │ │ │ │ │ ┃
┠───┼──┼──┼──┼──┼──┼──┼──┼──┼─┼──┼──┤工┃
┃部长 │330 │380 │430 │480 │530 │ │ │ │三│382 │90 │作┃
┃省长 │ │ │ │ │ │ │ │ ├─┼──┼──┤一┃
┠───┼──┼──┼──┼──┼──┼──┼──┼──┤四│340 │90 │年┃
┃副部长│270 │315 │360 │405 │450 │ │ │ ├─┼──┼──┤按┃
┃副省长│ │ │ │ │ │ │ │ │五│298 │90 │一┃
┠───┼──┼──┼──┼──┼──┼──┼──┼──┤ │ │ │元┃
┃司长 │215 │255 │295 │335 │375 │415 │ │ ├─┼──┼──┤发┃
┃厅、 │ │ │ │ │ │ │ │ │六│263 │90 │给┃
┃局长 │ │ │ │ │ │ │ │ │ │ │ │ ┃
┠───┼──┼──┼──┼──┼──┼──┼──┼──┼─┼──┼──┤ ┃
┃副司长│ │ │ │ │ │ │ │ │七│228 │90 │ ┃
┃副厅、│175 │210 │245 │280 │315 │350 │ │ ├─┼──┼──┤ ┃
┃局长 │ │ │ │ │ │ │ │ │ │ │ │ ┃
┠───┼──┼──┼──┼──┼──┼──┼──┼──┤八│193 │90 │ ┃
┃处长 │144 │174 │204 │234 │264 │294 │ │ ├─┼──┼──┤ ┃
┃县长 │ │ │ │ │ │ │ │ │ │ │ │ ┃
┠───┼──┼──┼──┼──┼──┼──┼──┼──┤九│164 │90 │ ┃
┃副处长│118 │143 │168 │193 │218 │243 │ │ ├─┼──┼──┤ ┃
┃副县长│ │ │ │ │ │ │ │ │十│135 │90 │ ┃
┠───┼──┼──┼──┼──┼──┼──┼──┼──┼─┼──┼──┤ ┃
┃科长 │ │ │ │ │ │ │ │ │十│111 │90 │ ┃
┃主任科│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 │一│ │ │ ┃
┃员 │ │ │ │ │ │ │ │ ├─┼──┼──┤ ┃
┠───┼──┼──┼──┼──┼──┼──┼──┼──┤十│ │ │ ┃
┃副科长│ │ │ │ │ │ │ │ │二│92 │90 │ ┃
┃副主任│79 │94 │109 │124 │139 │154 │169 │ ├─┼──┼──┤ ┃
┃ 科员│ │ │ │ │ │ │ │ │十│ │ │ ┃
┃ │ │ │ │ │ │ │ │ │三│77 │90 │ ┃
┠───┼──┼──┼──┼──┼──┼──┼──┼──┼─┼──┼──┤ ┃
┃科员 │63 │75 │ 87 │99 │111 │123 │135 │147 │十│ │ │ ┃
┃ │ │ │ │ │ │ │ │ │四│65 │90 │ ┃
┠───┼──┼──┼──┼──┼──┼──┼──┼──┼─┼──┼──┤ ┃
┃办事员│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 │ ┃
┃ │ │ │ │ │ │ │ │ │五│55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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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
附件3
级别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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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作年限│ │ │ │ │ │40年以下│41年以上┃
┃部 ├────┼────┼────┼────┼────┼────┼────┼────┨
┃级 │级别 │ │ │ │ │ │四 │三 ┃
┠──┼────┼────┼────┼────┼────┼────┼────┼────┨
┃副 │工作年限│ │ │ │ │ │35年以下│36年以上┃
┃部 ├────┼────┼────┼────┼────┼────┼────┼────┨
┃级 │级别 │ │ │ │ │ │五 │四 ┃
┠──┼────┼────┼────┼────┼────┼────┼────┼────┨
┃正司│工作年限│ │ │ │ │30年以下│31-35年 │36年以上┃
┃(厅)├────┼────┼────┼────┼────┼────┼────┼────┨
┃级 │级别 │ │ │ │ │七 │六 │五 ┃
┠──┼────┼────┼────┼────┼────┼────┼────┼────┨
┃副司│工作年限│ │ │ │ │30年以下│31-35年 │36年以上┃
┃(厅)├────┼────┼────┼────┼────┼────┼────┼────┨
┃级 │级别 │ │ │ │ │八 │七 │六 ┃
┠──┼────┼────┼────┼────┼────┼────┼────┼────┨
┃正 │工作年限│ │ │ │25年以下│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处 ├────┼────┼────┼────┼────┼────┼────┼────┨
┃级 │级别 │ │ │ │十 │九 │八 │七 ┃
┠──┼────┼────┼────┼────┼────┼────┼────┼────┨
┃副 │工作年限│ │ │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
┃处 ├────┼────┼────┼────┼────┼────┼────┼────┨
┃级 │级别 │ │ │十一 │十 │九 │八 │ ┃
┠──┼────┼────┼────┼────┼────┼────┼────┼────┨
┃正 │工作年限│ │ │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
┃科 ├────┼────┼────┼────┼────┼────┼────┼────┨
┃级 │级别 │ │ │十二 │十一 │十 │九 │ ┃
┠──┼────┼────┼────┼────┼────┼────┼────┼────┨
┃副 │工作年限│ │ │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科 ├────┼────┼────┼────┼────┼────┼────┼────┨
┃级 │级别 │ │ │十三 │十二 │十一 │十 │九 ┃
┠──┼────┼────┼────┼────┼────┼────┼────┼────┨
┃科 │工作年限│ │15年以下│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员 ├────┼────┼────┼────┼────┼────┼────┼────┨
┃ │级别 │ │十四 │十三 │十二 │十一 │十 │九 ┃
┠──┼────┼────┼────┼────┼────┼────┼────┼────┨
┃办 │工作年限│10年以下│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
┃事 ├────┼────┼────┼────┼────┼────┼────┼────┨
┃员 │级别 │十五 │十四 │十三 │十二 │ 十一 │十 │ ┃
┗━━┷━━━━┷━━━━┷━━━━┷━━━━┷━━━━┷━━━━┷━━━━┷━━━━┛
注:本表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