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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注:本表摘自中央军委[1993]13号文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93]后联字4号文件规定,军衔工资依据本人现军衔进入基本标准,
  从衔龄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按照年增资标准(将官15元、校官10元、尉
  官5元)确定军衔工资。

附件2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档 │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
┃  次├──┬──┬──┬──┬──┬──┬──┬──┼─┬──┤工资│龄┃
┃标准 │  │  │  │  │  │  │  │  │级│工资│  │工┃
┃职务 │1  │2  │3  │4  │5  │6  │7  │8  │别│标准│  │资┃
┠───┼──┼──┼──┼──┼──┼──┼──┼──┼─┼──┼──┼─┨
┃主席 │  │  │  │  │  │  │  │  │一│470 │90 │ ┃
┃副主席│480 │555 │630 │  │  │  │  │  │ │  │  │ ┃
┃总理 │  │  │  │  │  │  │  │  ├─┼──┼──┤ ┃
┠───┼──┼──┼──┼──┼──┼──┼──┼──┤ │  │  │ ┃
┃副总理│400 │460 │520 │580 │  │  │  │  │二│425 │90 │ ┃
┃国务 │  │  │  │  │  │  │  │  │ │  │  │每┃
┃委员 │  │  │  │  │  │  │  │  │ │  │  │ ┃
┠───┼──┼──┼──┼──┼──┼──┼──┼──┼─┼──┼──┤工┃
┃部长 │330 │380 │430 │480 │530 │  │  │  │三│382 │90 │作┃
┃省长 │  │  │  │  │  │  │  │  ├─┼──┼──┤一┃
┠───┼──┼──┼──┼──┼──┼──┼──┼──┤四│340 │90 │年┃
┃副部长│270 │315 │360 │405 │450 │  │  │  ├─┼──┼──┤按┃
┃副省长│  │  │  │  │  │  │  │  │五│298 │90 │一┃
┠───┼──┼──┼──┼──┼──┼──┼──┼──┤ │  │  │元┃
┃司长 │215 │255 │295 │335 │375 │415 │  │  ├─┼──┼──┤发┃
┃厅、 │  │  │  │  │  │  │  │  │六│263 │90 │给┃
┃局长 │  │  │  │  │  │  │  │  │ │  │  │ ┃
┠───┼──┼──┼──┼──┼──┼──┼──┼──┼─┼──┼──┤ ┃
┃副司长│  │  │  │  │  │  │  │  │七│228 │90 │ ┃
┃副厅、│175 │210 │245 │280 │315 │350 │  │  ├─┼──┼──┤ ┃
┃局长 │  │  │  │  │  │  │  │  │ │  │  │ ┃
┠───┼──┼──┼──┼──┼──┼──┼──┼──┤八│193 │90 │ ┃
┃处长 │144 │174 │204 │234 │264 │294 │  │  ├─┼──┼──┤ ┃
┃县长 │  │  │  │  │  │  │  │  │ │  │  │ ┃
┠───┼──┼──┼──┼──┼──┼──┼──┼──┤九│164 │90 │ ┃
┃副处长│118 │143 │168 │193 │218 │243 │  │  ├─┼──┼──┤ ┃
┃副县长│  │  │  │  │  │  │  │  │十│135 │90 │ ┃
┠───┼──┼──┼──┼──┼──┼──┼──┼──┼─┼──┼──┤ ┃
┃科长 │  │  │  │  │  │  │  │  │十│111 │90 │ ┃
┃主任科│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  │一│  │  │ ┃
┃员  │  │  │  │  │  │  │  │  ├─┼──┼──┤ ┃
┠───┼──┼──┼──┼──┼──┼──┼──┼──┤十│  │  │ ┃
┃副科长│  │  │  │  │  │  │  │  │二│92 │90 │ ┃
┃副主任│79 │94 │109 │124 │139 │154 │169 │  ├─┼──┼──┤ ┃
┃ 科员│  │  │  │  │  │  │  │  │十│  │  │ ┃
┃   │  │  │  │  │  │  │  │  │三│77 │90 │ ┃
┠───┼──┼──┼──┼──┼──┼──┼──┼──┼─┼──┼──┤ ┃
┃科员 │63 │75 │ 87 │99 │111 │123 │135 │147 │十│  │  │ ┃
┃   │  │  │  │  │  │  │  │  │四│65 │90 │ ┃
┠───┼──┼──┼──┼──┼──┼──┼──┼──┼─┼──┼──┤ ┃
┃办事员│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  │ ┃
┃   │  │  │  │  │  │  │  │  │五│55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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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摘自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

附件3
                级别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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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作年限│    │    │    │    │    │40年以下│41年以上┃
┃部 ├────┼────┼────┼────┼────┼────┼────┼────┨
┃级 │级别  │    │    │    │    │    │四   │三   ┃
┠──┼────┼────┼────┼────┼────┼────┼────┼────┨
┃副 │工作年限│    │    │    │    │    │35年以下│36年以上┃
┃部 ├────┼────┼────┼────┼────┼────┼────┼────┨
┃级 │级别  │    │    │    │    │    │五   │四   ┃
┠──┼────┼────┼────┼────┼────┼────┼────┼────┨
┃正司│工作年限│    │    │    │    │30年以下│31-35年 │36年以上┃
┃(厅)├────┼────┼────┼────┼────┼────┼────┼────┨
┃级 │级别  │    │    │    │    │七   │六   │五   ┃
┠──┼────┼────┼────┼────┼────┼────┼────┼────┨
┃副司│工作年限│    │    │    │    │30年以下│31-35年 │36年以上┃
┃(厅)├────┼────┼────┼────┼────┼────┼────┼────┨
┃级 │级别  │    │    │    │    │八   │七   │六   ┃
┠──┼────┼────┼────┼────┼────┼────┼────┼────┨
┃正 │工作年限│    │    │    │25年以下│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处 ├────┼────┼────┼────┼────┼────┼────┼────┨
┃级 │级别  │    │    │    │十   │九   │八   │七   ┃
┠──┼────┼────┼────┼────┼────┼────┼────┼────┨
┃副 │工作年限│    │    │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
┃处 ├────┼────┼────┼────┼────┼────┼────┼────┨
┃级 │级别  │    │    │十一  │十   │九   │八   │    ┃
┠──┼────┼────┼────┼────┼────┼────┼────┼────┨
┃正 │工作年限│    │    │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
┃科 ├────┼────┼────┼────┼────┼────┼────┼────┨
┃级 │级别  │    │    │十二  │十一  │十   │九   │    ┃
┠──┼────┼────┼────┼────┼────┼────┼────┼────┨
┃副 │工作年限│    │    │20年以下│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科 ├────┼────┼────┼────┼────┼────┼────┼────┨
┃级 │级别  │    │    │十三  │十二  │十一  │十   │九   ┃
┠──┼────┼────┼────┼────┼────┼────┼────┼────┨
┃科 │工作年限│    │15年以下│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员 ├────┼────┼────┼────┼────┼────┼────┼────┨
┃  │级别  │    │十四  │十三  │十二  │十一  │十   │九   ┃
┠──┼────┼────┼────┼────┼────┼────┼────┼────┨
┃办 │工作年限│10年以下│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6-30年 │31年以上│    ┃
┃事 ├────┼────┼────┼────┼────┼────┼────┼────┨
┃员 │级别  │十五  │十四  │十三  │十二  │ 十一  │十   │    ┃
┗━━┷━━━━┷━━━━┷━━━━┷━━━━┷━━━━┷━━━━┷━━━━┷━━━━┛
注:本表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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