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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七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建议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会同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其具体位置和范围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的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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