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法发[1995]25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处),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6日国家海洋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科委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科委关于同意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批复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同意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科发政字[1995]179号)
国家海洋局:
你局1995年4月21日报送的“关于审查并批准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请示”(国海法发[1995]2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以国家海洋局名义发布此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2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