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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当前,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赋予劳动工作的任务和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劳动部门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职工队伍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有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停产、半停产,有的还要破产,由此带来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比较困难,一些地区出现了不稳定的苗头。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十分关心,各有关部门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以及1994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471号)、1995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情况的通报(劳部发[1995]17号)等,对保障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资金来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解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总的看,贯彻落实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问题仍然严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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