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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七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六条 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是理事会。
  理事会代表总社拥有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集体财产的受益权。
  第三十七条 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行使总社理事会赋予的财产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总社直属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跨部门、跨所有制,联合兴办各种有益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实业。
  第三十九条 总社直属企业主要开展跨区域和全国性的经营业务,外经、外贸业务,完成国家委托商品的经营、服务任务。
  第四十条 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制,推行现代化管理,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财务

  第四十一条 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总社股本和公积金:
  一、社员社入社的股金;
  二、资本公积金,包括合作发展基金;
  三、盈余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总社其他股本:
  一、国有股本。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资金,视为国有股本,按规定由总社使用;
  二、其他法人单位投入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合作发展基金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社会社退社,其股金应于年终决算后6个月内退还。
  第四十六条 总社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设施,开拓示范性的经营项目和生活项目,兴办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和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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