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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十条 总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和其它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为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参与总社企事业的联合经营;
  四、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优先利用总社的各项服务设施;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享受总社股金分红;
  八、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股金;
  三、执行总社决议;
  四、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六、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严重违反总社章程;
  二、自愿放弃社员社资格。

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总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六、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七、选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民社员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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