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学科布局中的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当代活跃的学科前沿;
3、能充分发挥我国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该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重视学科的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年限为4年左右。
第五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软盘录入、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 各科学部根据每年下达的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提出当年拟组织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其中大多数来源于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也可以从科学家提出的重点项目建议和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面上项目中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