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证监发字[1995]5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
根据《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少数交易所(中心)进行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你所(中心)如欲申请成为试点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必须经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申请的批准文件;
(三)交易场所章程;
(四)根据《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修改、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期货监管部门初审通过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