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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
 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184号)


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市政府、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指导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开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

  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办社会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为此,按照关于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对试点城市分离、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
  1.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2.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3.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配套改革,分步实施。
  4.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5.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的途径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多数企业应先将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独立工矿区企业应视实际情况稳妥地进行工作。各试点城市可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分离自办中小学校、医院的试点,并探索彻底分离的途径。
  (二)范围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自办的卫生机构等。
  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负责职工住房职能的管理机构、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单位。
  企业富余人员。
  二、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试点企业,可将自办的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办学。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一般可确定为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学校人员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二)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多数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并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当地教育部门对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应继续给予帮助,并视企业办学情况酌情返还教育费附加。自办中小学较多的企业,也可试行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对学校统一管理,当地教育部门应给予必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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