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 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