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该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