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9〕47号)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