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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7.5本机关在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5.1重要的永久

  7.5.2一般的10年

  7.6本机关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7本机关在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7.1重要的永久

  7.7.2一般的30年

  7.8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8.1重要的永久

  7.8.2一般的30年

  7.9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

  7.9.1重要的永久

  7.9.2一般的30年

  7.10本机关和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7.10.1本机关主办的

  7.10.1.1重要的永久

  7.10.1.2一般的30年

  7.10.2本机关协办的

  7.10.2.1重要的30年

  7.10.2.2一般的10年

  7.11本机关组织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7.11.1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编辑、编写的画册永久

  7.11.2简报、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等30年

  8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对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指导、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1重要的永久

  8.1.2一般的30年

  8.2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2.1重要的永久

  8.2.2一般的30年

  8.3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及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3.1重要的永久

  8.3.2一般的30年

  8.4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4.1重要的永久

  8.4.2一般的30年

  8.5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永久

  8.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延期申请、补办、变更等审批管理性材料30年

  8.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材料30年

  8.8煤矿企业报送的工作报告、总结、基本情况报表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需要备案的材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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