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相应归档。
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下,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纪、团、工会代表大会及表彰先进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代表建议和意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纪要、总结、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