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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需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供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方面的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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