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9〕25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以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