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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

  运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组织开展试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屠宰行业监管技术系统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支持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发展冷链和跨区域销售网络;支持少数民族和边远落后地区的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国务院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要求,向政府财政申请专项配套资金,在落实好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新建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坚持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各地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要求其配备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肉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猪肉产品的行为。依法清理阻碍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的各种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促进机械化生猪屠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重组。
  (四)建立健全屠宰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的执法力量,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监管技术平台,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实时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对有问题肉品从零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追根溯源的能力。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开展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失、渎职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工作。
  (五)强化地方政府职责和部门、地区间的协调配合。
  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本规划纲要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协同机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合作,在养殖基地建立生猪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控、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病死猪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延伸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链条。建立地区间、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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