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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

  3.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初步改变我国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热鲜肉多、冷鲜肉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
  4.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一批猪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和提升;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5.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3年,全国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
  各地要以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为宗旨,抓紧制(修)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并报商务部备案。新规划要把握好以下重点:
  1.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原则上,直辖市和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区要少于4家,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城区要少于2家。县(市)全境设1家,有条件的地方可不设屠宰厂(场)。西部地区和其它欠发达地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也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把握。
  2.下列地区不得设置定点屠宰企业: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其他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鼓励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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