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原有企业和生产线以及新建成投产和在建生产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九条 对已经公告的企业,国家将在新项目审批(核准)、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未公告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银行不再给予新的信贷支持。
第十条 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附表一:
平板玻璃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邮编 | |
详细地址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mail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 | | | |
企业形式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 | | | |
股权结构 | 第一股东 | | 比例(%) | |
第二股东 | | 比例(%) | |
是否上市公司 | A股□ B股□ H股□ |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 质量管理体系□ 环保体系□ | 银行信用等级 | |
是否为国家级行业协会会员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
全员人数: |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
企业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条) | |
企业总生产能力(万重箱/年) | |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重箱) | |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 |
上年度出口交货值(万元) |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 |
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 |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 |
企业净资产(万元) | |
用地总面积(公顷) | |
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情况 | |
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情况 | |
补充说明(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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