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六、组织领导

  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加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力度,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要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

  附件:1.《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

  2.《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法治县(市 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

  为规范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推进县(市、区)党委依法执政

  1.县(市、区)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无重大违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发生。

  3.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科学性、合法性论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咨询、论证、讨论材料完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