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4.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5.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6.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在全省(区、市)有恶劣影响的事件;
7.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区、市)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8.其他不适合申报评选的情形。
三、评选程序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参评条件的县(市、区),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考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和参评条件对申报县(市、区)进行严格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全国普法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
(三)审核公示。全国普法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拟表彰的名单,在中央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表彰。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普法办公室批准,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报送时间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公正推荐,认真把关,严格评审,并填写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五、管理和监督
(一)对评选出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二)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三)在推荐、审核、公示、表彰等各工作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分别给予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