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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境内企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申请书

银行:
  本企业申请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        (名称)收取/支付捐赠外汇资金            (金额),主要用于           。
  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捐赠外汇收支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境外机构            (名称)为非营利性机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名单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 2000年12月5日)和《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 2000年12月5日),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为: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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