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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2009年第4号――发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成审核专家组,对企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粮食局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
  第八条 本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企业所在省份: 单位: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资格证书编号(粮) 证书有效期(粮) 资格证书  编号(油) 证书有效期(油) 
原取得资格仓号     原取得资格仓容 
原取得资格罐号  原取得资格罐容 
延续申请  仓号     延续申请 仓容 
延续申请  罐号  延续申请 罐容 
企业关于代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起止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盖 章)
     年  月  日
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意见:     
国家粮食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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