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公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以及《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附件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国家粮食局 2009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及资格仓房(油罐)5年有效期到期企业的延续申请行为。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延续申请的程序。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在代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予申请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向社会公告,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时应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类型、取得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仓容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代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