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管理,根据《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
二、年审内容
(一)文物拍卖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变更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经营状况;
(四)文物拍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
(五)拍卖企业依法经营的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许可证到期企业还需交回正本原件);
(三)2008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所有拍卖记录及拍卖图录(鼓励申报电子文件);
(五)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文博高级职称专业人员的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以及文物拍卖企业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七)文物拍卖企业聘用人员取得的“申报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