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中央企业要把本企业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和对公司副职的考核情况定期报我委(综合局)备案。每年3月20日为备案截止时间。
我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从2010年起,将对未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中央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国资委综合局联系人:
综合处 胡筱沽 010--63192592 zonghe-kh@sasac.gov.cn
考核一处 王宝成 010--63192672 kaohel-kh@sasac.gov.cn
考核二处 王 娟 010--63192721 kaohe2-kh@sasac.gov.cn
考核三处 邵 满 010--63192668 kaohe3-kh@sasac.gov.cn
考核四处 李俊玮 010--63193027 kaohe4-kh@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
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广泛调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全员业绩考核,是深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压力传递到各个岗位,激励约束覆盖到广大员工的制度保障,对于落实全员经营责任,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