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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林木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直接下达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林木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直接下达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的复函
(办资字[2009]1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将林木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直接下达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的请示》(新林资发[2009]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8]26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精神,自2010年度起,我局不再下达全国木材生产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在年度采伐作业实施前,统一将木材生产计划报我局备案。木材生产计划的下达方式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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