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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电话:84208344,84207344,传真:84208344)。
  三、申请单位需填写报批表一式八份,填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详实,不可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二字。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
  四、报表原件可打印或用钢笔正楷书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

 

所 有 制

 

总人数

 

科研人员

(不含兼职)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技术人员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或省级

批准部门

批 准 时 间

 

 

 

 

是 否 上 市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上 市 时 间

 

 

 

(企业要注明主要产品、产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分析等)

(近两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及纳税额列居本地区名次等情况,对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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