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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三)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初审意见、各申请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表,表格可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下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并附电子文档。

  联 系 人:仲笑林 薛万里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处

  邮   编: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8344,84207344

  传  真:010-84208344

  附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报  批  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博士后工作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制



  申 报 须 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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